第497章 法律(2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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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针对各部落混乱的男女关系,徐晨虽然并不想管,但最终还是列出了关于强奸罪的定义和惩罚措施。

违背女人意愿的强迫交配,将会被杖击或者劳动改造。

而若是对未成年少女或者幼女下手,者会被判杖一百甚至驱逐出族。

因为原始野蛮,所以这些法令也制定的并不复杂,主要针对的就是当前比较常见的一些情形,其他乱七八糟的原始人听不懂也没有必要,反正有了这些基础的裁量和审判标准,基本上也就能让各部落有了一个统一的执行标准。

另外针对不同部落之间的冲突和犯罪行为,则裁量权由所在地大巫负责,重罪必须严格记录裁决和执行过程,并且呈报巴族大巫审核,若是部落之间对于裁决和执行有严重分歧和异议的,也可以上诉到巴族,由大巫决断。

裁量权归于属各部落大巫或者族长首领,执行则由各部落军官负责,而且是专人负责,由一位固定军官执掌刑法,另外还根据部落人数多少,成立由三到十人规模的执行团队,被命名为刑捕。

为了让裁量和执行更加清晰,徐晨还针对各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给予了比较明确的定义。

偷窃罪分轻重两级。

并不算太严重的轻罪,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二棍以上的杖击,而裁量审判的标准就是以偷窃财物的价值折算成铜钱予以责罚。

偷窃价值低于一文,杖二。

所有重罪审判,凡是劳动改造一年以上的惩罚,则必须由蓝衣大巫以上的人员处理,并且呈报巴族大巫和巫王陛下审核。

面对徐晨制定的这些详细的法令和惩罚措施,一群大巫都听的非常认真也非常诧异。

这些事情在各部落可以说层出不穷,偷窃还好说,大家都是苦哈哈穷的吃土,也就这两年才稍微吃穿像样一点儿,而且也没啥私人物品,因此也没啥好偷的,一般偷窃发生在两个不同部落之间,以前基本上就是偷食物。

就像这次皮族人偷巴族菜园的刺瓜,纯粹是野习惯了,见猎心喜,手痒偷偷就摘下来吃了。

而在野外,这些根本不叫偷。

偷窃价值达到一文,杖四。

以此类推,每增加一文桉值增加两棍,最高惩罚标准是杖二十,但若是偷窃价值大于十文则为重罪,除开杖击之外,追加一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劳动改造,并且剥夺交配和食物分配权。

抢夺罪,比偷窃罪严重,同样根据情节轻重,予以杖击和劳动改造,最低就是十杖和一个月劳动改造,若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,则还会追加更加严格的处罚,比如一到三年的劳动改造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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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意伤人罪,属于重罪,根据伤害程度,给予至少二十杖击和三个月到五年的劳动改造,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,最高惩罚可以终生劳动改造甚至驱逐出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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