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37章 脱离苦海(4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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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子们,编辑暂时还没搭理我,所以

唐律中关于“贩卖人口”的基本刑集中规定于《贼盗》“略人略卖人”条:“诸略人、略卖人为奴婢者,绞;

为部曲者,流三千里;

为妻妾子孙者,徒三年。

和诱者,各减一等。

一边哭喊,一边抱着大丫就往出走,眼看着丹娘就要走出宗祠前这一块儿了的时候,村长才对着自家婆子使了眼色。

这才有两个力大的妇人出头上前,拦住了丹娘的去路。

最后,又是一阵磨皮,还饿着肚子的村长和村老们,都只想快点儿把这点子事儿解决了。

所以,最后在律法的威严下,孙家不得不同意了丹娘带女和离的要求,但同时丹娘为了带女和离,也不得不答应了孙家的条件。

孙家的条件是,可以带走四个小女娘,但是,往后每年按着大小,从大丫到五丫,都得给孙家一定的银钱,直到还清她们这几年在孙家吃用的钱财后才行。

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,皆流二千里;

卖未售者,减一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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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大丫快八岁了,至少要还八年的口粮钱才算完。

这种丧尽良心的条件,丹娘本不想答应,但孙家咬住了这一点,宁愿放丹娘去京兆府去告官,都不带改的。

没得法子,丹娘只能先应了下来,等以后再问问何先生如何办的好。

丹娘不识字,孙家也没人认识,不过丹娘想着,再如何,这和离书都是要送去京兆府上红契的,那村长应是不会作假。

拿着已经摁了手印的和离书,丹娘只收拾了一个破包袱,这包袱临出孙家的门时,还被孙母扯了下来仔细扒拉过,发现不过是一些旧衣裳才放了丹娘和四个丫头离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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